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价格显失公平如何处理
当公司章程规定离职股东必须转让股权,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时,可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宪章,虽对股东具有约束力,但其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。若强制转让条款完全剥夺股东获得合理对价的权利,例如规定以原始出资额转让但公司资产已大幅增值,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。

判断价格是否显失公平时,需结合公司类型、股权流动性、市场估值等多重因素。对于非上市公司,股权缺乏公开交易市场,定价往往依赖章程约定或评估机构报告。若章程直接限定固定价格而排除动态调整机制,在长期经营后极易导致结果不公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通常审查条款制定程序是否经股东充分协商,是否赋予异议股东救济渠道,以及价格是否偏离合理区间。例如,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条款,且定价参考了近期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,则一般认可其效力;反之,若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强行通过压价条款,法院可能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二十条否定其效力。
股东面临此类纠纷时,可优先尝试内部协商,要求公司按公允价格收购股权。若协商无果,可主张章程条款无效或请求撤销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二条,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无效,若强制转让条款属于此类情形,股东可直接诉请确认无效。亦可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条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,但需满足法定条件。在诉讼中,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,且公司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为预防此类争议,公司在设计章程时应注重价格机制的公平性与灵活性。例如约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基准,或采用综合考量净资产、盈利能力、行业特点的复合计价模型。同时应明确条款的适用情形与例外条件,避免“一刀切”式规定。股东在签署章程时亦应审慎评估长期风险,必要时通过另行签订协议等方式补充保护条款。
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纠纷,核心在于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股东财产权。法律既尊重公司自治,亦对实质公平提供保障。通过完善章程设计、强化程序正义、畅通救济途径,可在维护公司稳定与保护股东权益之间实现共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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