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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人受雇担任话务员拨打电话但不知内容涉诈主观故意如何认定?

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的背景下,话务员作为直接接触受害人的环节,其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。对于受雇担任话务员的行为人,若其主张对通话内容涉嫌诈骗不知情,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。




主观故意的认定需建立在案件证据基础上。根据刑法理论,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。认识因素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、对象和后果的认知,意志因素则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。对于话务员而言,即使其未参与诈骗方案的设计,若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违法性,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,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判断话务员是否"应当知情"需考量以下要素:首先是通过话术培训内容,若接受过应对质疑、规避监管等特殊技巧培训,可推定其具备认知条件;其次是工作环境的异常特征,如使用非实名通讯工具、频繁更换工作地点、采用隐蔽的薪酬支付方式等;再次是通话内容的性质,如虚构身份、编造紧急事由、要求转账至个人账户等明显异常情形;最后是行为人的从业经历和教育背景,具备相关行业经验者更易识别诈骗特征。

证据收集应当形成完整链条。包括招聘过程的聊天记录、培训资料、工作交接记录、通话录音、薪酬支付凭证等。特别要注意固定电子数据证据,如话务员使用的设备信息、通讯软件记录、工作群聊内容等。对于行为人提出的"不知情"辩解,需要通过其具体行为表现来验证,如是否主动询问工作性质、是否提出过质疑、是否表现出逃避监管的行为等。

薪酬水平与工作内容的匹配度也是重要参考。若话务员获得的报酬明显高于同类正常工作,且与其简单的话务工作内容不相称,可以佐证其主观上对工作违法性有所认知。同时,工作时间段的选择、通话对象的特征、使用的话术模板等细节,都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。

在具体案件中,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。若话务员仅负责按名单拨打电话,且经过专业的话术包装,确实可能难以识别诈骗本质;但若其在工作中发现异常后仍继续参与,或主动采用规避监管的措施,则可能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。不同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认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,但总体上都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。

对于确实证据表明完全不知情的话务员,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诈骗罪共犯,但这并不免除其配合调查的义务。同时,这类人员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,既要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,也要注意区分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,实现精准打击。

最终认定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。建议从业者在接受话务员岗位时,注意核实用人单位资质,对工作内容保持必要警惕,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终止合作并向有关部门反映,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违法犯罪活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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